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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惕:“創(chuàng)意”中的“惡意”
作者:佚名 日期:2002-12-28 字體:[大] [中] [小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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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媒體披露的一些奇聞,讓人觸目驚心。有的酒樓、門店制作廣告招牌、雇用服務員、聘請“形象大使”時,頗費心機:你雇漢奸作保鏢(讓保安人員身著抗戰(zhàn)時期的漢奸服飾),我送“美女”讓你包(廣告的美女圖下寫著“等著你來包”);你請慈禧作代言,我借拉登作商號……店家的所作所為,理所當然地遭到大眾的譴責和輿論的批評。然而,他們卻大言不慚地將自己的行為解釋為“特色”、“創(chuàng)意”。
好一個“特色”和“創(chuàng)意”!明眼人一看便知,他們的旗號上,涂的是“黑色”;他們的招牌上,染的是“黃色”;他們的心窩里,藏的是“惡意”。
這些店家或許會叫屈:我們一未短斤少兩,二未以劣充優(yōu),三未欺行霸市,何“惡”之有?
還是讓我們來看看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吧。我國《民法通則》規(guī)定:“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,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”!稄V告法》的規(guī)定更明確:廣告內(nèi)容應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,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,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(yè)道德。用拉登、漢奸的畫像來擴大自己影響的店家,實際上是在用社會垃圾污染社會,用人間瘟疫毒害人間。至于用“美女”的色相招徠顧客,只能用低級、庸俗來評價了。這些“特色”、“創(chuàng)意”,都離了“以德治國”的經(jīng),叛了“精神文明建設”之道。
這些店家為什么能在大庭廣眾之下打起招牌,在黃金地段懸起廣告,在有關部門領取執(zhí)照,人們不得而知。但毫無疑問,有關部門負有失查之責。
希望有關職能部門切實履行職責,千萬別見錢眼開,不負責任,大開綠燈。因為以德治國,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,職能部門有一份沉甸甸的責任。ㄗ4蠊猓